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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兵替字第111300541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二、表揚對象為各服勤單位、處所自遴選作業起算三個月內即將退役之替 代役役男。若役期四個月之家庭因素役男未能於屆退當季表揚者,得 併下一季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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