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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兵替字第111300541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服勤單位、處所)替代役役男,熱心協助公共事務、犧牲奉獻、 服務盡職、表現優異者,於退役前頒給感謝狀表揚,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 二、表揚對象為各服勤單位、處所自遴選作業起算三個月內即將退役之替 代役役男。若役期四個月之家庭因素役男未能於屆退當季表揚者,得 併下一季推薦。
  • 三、感謝狀由本府兵役局統一製作(格式如附件一)。
  •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擇優表揚: (一)全勤者。 (二)在役期間獎懲經功過相抵後無申誡以上紀錄,且平時主動積極 參與各項勤務及為民服務工作均能掌握重點、任勞任怨、認真 負責、圓滿完成任務。 (三)服役期間表現優異,合於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七條規定,已 核予獎金或獎狀者。
  • 五、服勤單位、處所應成立遴選小組,秉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於每 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月底前評選,隔月五日前造送次季推薦 名冊(如附件二),由本府各一級局處彙整函送本府兵役局陳市長核 定後,於十日內製送感謝狀,服勤單位、處所適時頒發表揚。
  • 六、遴選小組得由役男所屬服勤單位之管理者、人事管理人員、主管人員 及機關首長指派人員等組成,並得有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參加,由機 關首長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
  • 七、服勤單位、處所應於核定表揚屆退役男之役籍表登載相關文號及事蹟 。
  • 八、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表揚事宜所需經費,由服勤單位、處所於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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