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跨所登記者,應填寫「土地建物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登記申請單 」 (格式一) ,各所接到跨所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計收規費、掣 給收據並記載有關事項於收件清冊 (格式二) 。
- 八、案件經審核後,如有應補正、駁回情形者,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 應註明受理所全銜、電話、地址等資料 (格式五、格式六) ,駁回通 知書並應註明不服處分時,應以轄區所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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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2841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格式一、第8點條文之格式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