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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977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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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760229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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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3538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5、7~9、15、17、18點條文;並自104年1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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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164130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3年6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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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1662600號函修正第2、3、5、8、9、13、15、18點條文;並自101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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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84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5、6、8、15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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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0818400號函修正第15、16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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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920900號函修正第2、1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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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7324931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2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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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633014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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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531057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10點條文及第3點之格式一、第5點之格式三、第8點之格式五、格式六;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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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30916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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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105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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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2841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格式一、第8點條文之格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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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2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地一字第09232305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7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3-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8)北市地登字第1086029770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