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跨所登記者,應填寫「土地建物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登記申請單 」 (格式一) ,各所接到跨所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計收規費、掣 給收據並記載有關事項於收件清冊 (格式二)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4)北市地一字第0943105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附件格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