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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03-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1662600號函修正第2、3、5、8、9、13、15、18點條文;並自101年7月2日起施行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 明(101.06.18 修正)》 因應相關法令修正及登記實務作業情形,本局持續檢討得予跨所登記之案件類型,又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業已修正,需配合修正敘及之相關課室名稱。另配 合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內政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 版)」 應用軟體移植上線作業,需修正相關附件格式,以資因應。本局前於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日邀集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本局相關課室研商本要點修正事宜,並配合 WEB 版正 式上線日期,訂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五條之四規定辦理之共有物使 用管理登記、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及其相關之登記案件,因需設置共有物管 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不適宜繼續列入得予跨所登記之案件類型 ,爰增列第二點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規定。 二、配合內政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 版)」應用軟體移植上 線作業修正跨所收件清冊、跨所申請登記案件收據、跨所申請登記案件駁回通知 書、之格式,刪除原格式四跨所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並配合調整附件格式編號 。(第三點及格式一、第五點及格式二、第八點及格式四、第九點及格式五、第 十五點及格式六、第十八點及格式七) 三、配合臺北市政府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府法三字第一○○三四四二○二○○號令修 正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將第十三點之「第二課」修正為「測量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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