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 1.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2.占用之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以申報地價年息百 分之八計收。部分作營業使用者,得依營業用面積與房屋總樓地 板面積比例計收。 3.占用農業區、保護區市有土地非供庭院使用,而種植農林作物或 養殖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五計收。 (二)建物:按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占用人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應請求其支付自限繳期限屆滿時起至 實際繳交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16
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產字第1063007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