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 出申請,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 請。
- 六、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籍 資料,並於每學期開學日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 印領清冊及統計表各三份,乙份留存學校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 一份陳報本局核辦。
-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學雜費補助額度外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 費方案學費差額,應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辦理。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4037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5、6、11點條文;並自104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