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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4037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5、6、11點條文;並自104年1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以期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推動目標,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指私立高級中學與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日間部(不含特教班)、夜間部及附設暨獨立進修學校。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經核定學籍在案,且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獨立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但其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 在本市共同設籍之期間應予連續計算。 前項學生因戶籍遷徙設籍外縣市未滿一年,遷出前設籍本市滿一年以 上者,亦得申請補助。 第一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含)前 已設籍者。 學生因家庭變故不符補助條件者,得由學校專案審查,提報本局認定 之。
  • 四、本要點之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每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 五、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 出申請,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 請。
  • 六、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籍 資料,並於每學期開學日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 印領清冊及統計表各三份,乙份留存學校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 一份陳報本局核辦。
  • 七、學校應於收到補助款後七日內發送學生收訖;並應通知學生家長,取 得回條,以供查考。
  • 八、休學、自動放棄學籍、重讀及轉學(含輔導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自動放棄學籍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 補助款。 (二)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轉學(含輔導轉學)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補助款者,不得再提出 申請。
  • 九、本局得視情況抽查學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 十、依其他法令請領公費就學補助或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 。
  •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學雜費補助額度外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 費方案學費差額,應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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