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1005
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00248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