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業者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各經營區自主品管,除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 稱本府)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已登錄列管者外,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業者通報查證屬實者,依各款標準核給積點。但 各經營區累積點數以六十點為限。 (一) 發現側溝、箱涵、管涵結構破損、鋼筋外露、人孔爬梯損壞、遭覆 蓋人孔、人孔蓋破裂、涵管脫節、管線橫越或廢棄物阻塞雨水下水 道,每處核給積點一點。 (二) 發現側溝、箱涵或管涵內有淤泥深度達二十公分以上者,每五十公 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三) 發現不明管線、纜線 (非屬業者) 附掛於雨水下水道內者,每二百 五十公尺核給積點一點,未滿二百五十公尺以二百五十公尺計。 (四) 發現本處未登錄之雨水下水道箱涵或管涵者,每五十公尺核給積點 二點,未滿五十公尺以五十公尺計。 (五) 發現非第一款原因所造成之阻礙排水情形且非業者所造成者,每處 核給積點二點。 (六) 發現雨水下水道內有自來水漏水現象者,每處核給積點二點。 (七) 經營區內經本處抽查,業者全年檢視、通報確實並無核減積點者, 核給積點五點。 (八) 協助施設符合本處規範之人孔爬梯者,每座核給積點二點。 (九) 負責施設不銹鋼鈑架者,每一經營區年度累計施工長度每一公里核 給積點一點,餘數未滿一公里,但超過五百公尺者,以一公里計。 (十) 主動申報抽除合法申掛之纜線,每五百公尺核給積點一點,餘數未 滿五百公尺,但超過二百公尺,以五百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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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08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獎懲作業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4)北市工養字第0940002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