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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93)府衛技字第09305977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93年8月1日起施行
  • 九、各醫療院所提撥之統籌費用應設專戶管理,各款用途不得相互流用,當年度提撥未使用 部分得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運用範圍之實際分配比率及計發標準,除第(八)款外 ,由各院所依年度業務需要訂定報衛生局核備。 (一)補助執行支援勤務或政策任務之費用: 1.奉派至社區擔任防疫任務及支援軍事演習或民防動員者。 2.奉派至社區推動未收費或無健保給付之健康促進任務者。 3.奉派於各項節慶或大型活動擔任醫療支援勤務者。 4.奉派擔任災難醫療或災害搶救勤務支援者。 5.奉派至山地或離島等偏遠地區從事醫療工作者。 6.奉派至監所從事醫療工作者。 7.奉派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從事醫療支援或衛生外交工作者。 8.奉派至其他市立醫院從事醫療支援者(平衡各院所獎勵金點值差額)。 9.奉派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辦公期間至醫院 工作者。 10.奉派於休假期間至醫院支援緊急大量傷患處理工作或緊急手術(麻醉)者。 (二)補助從事下列特殊科別師(三)級以上醫師之費用(由各院所自行衡酌下列醫師 人力供需情形納入): 1.感染醫學科。 2.急診醫療科。 3.神經外科。 4.胸腔暨心臟血管外科。 5.重症加護醫學科(含燒燙傷醫療)。 6.麻醉醫學科。 7.分子生物、基因醫學、遺傳醫學科。 8.癌症醫學科(含血液腫瘤科)。 9.解剖病理科及檢驗醫學科。 10.放射線診斷、治療科及核子醫學科。 11.職業醫學科。 12.從事結核病防治、精神疾病防治、成癮戒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兒童早期 療育、新興傳染病及罕見疾病醫療工作者。 13.從事行政院衛生署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標準所定須具部定助理教授以上資格醫療 業務且經由公私立大學醫學院校借調或合聘者。 (三)補助強化教學、研究與人才培育之費用(每年應由統籌費用提撥百分之十五以上 作為本用途,但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至少應提撥百分之 五): 1.獲行政院各部會、中央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市政府、衛生局或 國際學術研究醫療等專業機構核定進行之各項研究計劃者(以不超過所核定經 費一倍為原則)。 2.獲國際或國內知名專業性學術雜誌刊登論文者。 3.獲國際或國內各專業學術性會議邀請擔任主持人、特別演講或論文發表者。 4.獲國際學術研究或醫療機構許可邀請赴國外進行與職務相關之研究、訓練、實 習、考察、訪問者。 5.獲選派於各院所內或建教合作醫院擔任與職務性質相關之教學講座者。 6.獲國內外大專院校邀聘擔任與職務性質相關之部定講師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學 或研究職務者。 (四)補助提昇行政管理效能之費用:為鼓勵各院所一級以上主管(含院聘)或奉派兼 任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提昇領導統御能力及監督管理效能,補助行政管理費用, 除首長由衛生局評核外,其餘人員由各院所首長依其管理效能分等第評核按月發 給,發給額度由衛生局每年度依市場管理人力供需情形定之,本款自九十二年七 月一日起實施。 1.首長: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 2.具醫師資格之副首長: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 3.未具醫師資格之副首長: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4.奉派擔任行政管理工作之師(一)級醫師: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5.秘書及醫事單位主管: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6.非醫事單位主管: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7.奉派擔任市醫團隊或各院所行政管理之其他工作人員: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台 幣二萬元。 (五)補助提升住院醫師訓練品質之費用:各院所依照住院醫師市場人力供需、科別、 年資、值班、勤務多寡與學習情形等整體績效表現,由單位主管初評經首長核定 後按月發給。但已完成住院醫師訓練者,若未實際擔任住院醫師工作不得支領。 (六)補助促進團隊服務品質之費用:各院所首長依內部單位(含任務編組)擬定之年 度計畫目標、績效目標、創新學習或專案改善等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各單位統籌 運用,至其運用範圍由各單位主管依年度業務需要訂定,報經首長核定後,依會 計程序支應。 (七)獎勵具特殊貢獻人員之費用: 1.執行政府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2.執行市醫團隊聯盟或整合作業績效卓著者。 3.對醫療院所形象塑造、品質安全提昇或業務創新、開源節流等貢獻卓著者。 4.改善提案經採行者。 5.奉派參加競賽活動或評鑑(選)成績優勝(良)者。 6.病歷寫作經評定優良者。 7.擔任志願服務工作(含樂善好施)表現優異者。 8.其他經績效評估委員會通過採認者。 (八)獎勵改善整體經營效率之費用:為獎勵各院所首長、副首長及奉派參與市醫團隊 聯營者對於提昇醫院經營效率、醫療品質、落實組織改造及員額合理化、節約經 費支出、內部控管及公共衛生任務與政策配合等績效目標之達成度,由衛生局每 季評核,分等第依各院所年度財務盈餘狀況衡酌發給,其實際提撥金額及評核標 準由衛生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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