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獎勵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四十五天前以書面為之。但配合本府產業 發展局或本所辦理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文書需經本所業務承辦單位初審,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所提計畫內容顯有違法、與本所政策無關或相違背者,逕予駁回。 (二)應檢附文件齊備者,提請本所審核小組複審。但所應檢附文件應補 正者,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逕予駁回。 (三)各項資格符合,惟所提申請為跨年度計畫,於申請補助當年度預算 已用罄時,提請本所審核小組複審,經審核通過者,得納入翌年度 補助辦理。 (四)配合本府產業發展局或本所辦理,所應檢附文件應補正者,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但計畫書得先提請本所審核小組複審,惟相關文件應 於活動辦理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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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動衛保字第09670909600號公告修正第3、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