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發放專用垃圾袋抵價券(以下簡稱抵價券),家 戶由里辦公處,學校由清潔隊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發放;家戶及 學校得憑抵價券向專用垃圾袋銷售處抵扣所購買專用垃圾袋價款。但不得 找零或更換現金。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設籍人數,以每年九月三十日戶籍登 記數為準,並據以計算及發送抵價券;所發放之抵價券金額由環保局按年 公告之。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八十八年下半年所徵收清理費,以垃 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所在地行政里之學校,八十八年下半年游泳池以外 所實際使用自來水度數,乘以每度自來水附徵新臺幣四元之收費基準計算 之。
- 第 17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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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7240號令修正發布第6、17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