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機關、學校、團體、個人使用本府自行製作之「臺北 e 大」網路課程,「臺北 e 大」 管理機關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府公訓處)悉依本基準收取學費。
- 六、依本基準收費時,應由公訓中心製發收據。
- 八、本基準所訂學費,本府公訓處得視製作、維護、管理等相關因素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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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3
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課程學費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北市訓一字第0963056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6、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