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 二、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俾供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發掘問題,輔導改進,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 (三)提升社區大學之辦學品質,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四)獎勵社區大學之優質辦學,激勵受託團隊之經營成效。
- 三、受評對象: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 四、實施期程: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 五、實施方式: (一)評鑑項目: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而 定。 (二)評鑑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三)實施步驟: 1.公告評鑑內容。 2.確定受評對象。 3.籌組評鑑小組。 4.實施自我評鑑。 5.進行訪視評鑑。 6.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 7.公布結果。 8.追蹤輔導。
- 六、評鑑結果 (一)評鑑分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五等第。 (二)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頒發獎勵金及獎牌乙面;獲乙等者,經本局通 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局要求時,本局得終止或解除 契約;獲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本局得視年度預算,依評鑑結果之等第擇優發給獎補助金;特優者至多發給新臺 幣八十萬元整;優等者至多發給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甲等者至多發給二十萬元整 。 (四)受評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局得依違規情節之輕重,減少或 取消當年度之評鑑獎勵金,並命受評者返還獎牌。
- 七、前點獎勵金限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國內 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學員社團活動、學藝競賽活動等,經費使用情形列入下年度評 鑑項目。
- 八、本局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另定之。
- 十一、本要點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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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5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北市教社字第09739722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98年2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