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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26043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法務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之主任秘書兼任: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教育局。 (四)工務局。 (五)交通局。 (六)社會局。 (七)環境保護局。 (八)都市發展局。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另遴聘具有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前項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 之一為原則。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府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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