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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26043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所屬各局、處、直屬委員會及中心(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定期通盤檢討其主管之法規及行政規則,以貫徹地方自治及落實保障人權,依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法規研修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法務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之主任秘書兼任: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教育局。 (四)工務局。 (五)交通局。 (六)社會局。 (七)環境保護局。 (八)都市發展局。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另遴聘具有法制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 前項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 之一為原則。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府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出席會議。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年度整理計畫與工作進度之審核事宜。 (二)本府各機關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立法政策或法制再造之指導、推動事宜。 (三)本府各機關執行本小組有關法規及行政規則決議之督促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研究推動事項有關事宜。
  • 四、本小組視業務推動及議題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組務推動,由法務局主任秘書兼任;幹事若干人,得由召 集人指派本府有關機關及法務局派員兼任。 本小組設下列工作小組,受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揮監督,並由幹事依任務分組辦理相 關幕僚工作及聯繫事宜: (一)年度計畫工作小組。 (二)法規鬆綁工作小組。 本小組會議議題之研擬及提案,得洽請本府有關機關協助規劃辦理。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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