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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2)北市稽財乙字第09290874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
  • 一、為提高土地增值稅查定作業行政效率,訂定本要點。
  • 二、受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 (二)網路申報
  • 三、受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各欄有錯誤、缺漏、塗改、 挖補情事時,應行辦理事項: (一)一般申報:申報書收件人員,對於申報書之申報現值欄有錯誤、缺漏、塗改、挖 補情事不能收件外,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更正並註記刪改 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後,准予受理收件。不能收件情形如有收 件,應予退案。 (二)網路申報:申報書各欄有錯誤、缺漏時,承辦人員應以電話或e-mail通知申報人 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可逕行註銷申報案。
  • 四、受理轄區申報書時,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申報: 1.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後,應於土地增值稅公文管理系統列印收件貼紙畫面鍵入 分處代號,收件號碼共十位,第一、二位為分處別,第三、四位為年度別,第五 至十位為流水號,由六0000一號開始由電腦自動依序給號,並列印收件貼紙 一式五張,分別黏貼於申報書、土地移轉契約書或所掣發之收據。 2.完成收件作業後,依申報書所載鍵入土地標示、權利範圍、納稅義務人及權利人 姓名、案件別、契約日期等資料。 3.符合一般用地案件櫃台化作業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書上加蓋「櫃台化作業案件 」戳記。 4.因機具或傳輸線路故障致無法電腦自動配給收件號碼時,應先行收件並掣發收據 ,於故障排除後電話通知申報人該申報案之收件號碼,以利申報人查詢案件處理 情形。 5.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均應逐案收件給號、掣給收據並列印收件三聯單,另逐 日列印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索引簿,裝訂成冊以供查詢。 6.收件人員對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書第四聯加蓋「 已通報資料中心查詢」章,並列印自用住宅查詢通報單,交由自住查詢管制人員 登錄建檔列印清單陳核。查詢案件回覆清單及回覆通知書則由自住查詢人員統一 定期列印後,將回覆通知書第一、二聯送請承辦人員簽收。 7.政府徵收、法院拍賣、公有土地撥用之移轉案件,依一般文書處理收件後由股長 指定人員辦理。法院拍賣案件之收件號每年由六五000一號開始依序給號。 (二)網路申報: 1.按申報人填入申報移轉土地坐落,系統自動選擇所屬分處自六三000一號由電 腦自動依序給號,並同時自動利用e-mail將申報資料傳送至各分處信箱。 2.申報資料由系統自動轉換成網路申報書格式檔,各分處由專人於每日上午十時及 下午四時,檢視e-mail信箱並收檔,以A3紙張列印分文並影印一份交由查欠人員 查欠。 3.申報書自行印出收件號碼,不需另外製作收件貼紙。 4.符合一般用地案件櫃台化作業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書上加蓋「櫃台化作業案件 」戳記。 5.申報書收檔列印後,暫時將檔案保留勿做更動。
  • 五、受理轄外(跨區)申報書時,應鍵入土地所在分處代號,經由電腦連線作業,代收案件 之收件號碼承接原土地所在分處之收件號碼,其收件作業方式比照第四點方式辦理,並 為以下之處理: (一)收件人員受理之跨區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於每日下班前按分處別列印土地增值 稅代收文送件清單一式二聯,清單上載明代收、收件單位、列印日期、收件號碼 、代收件日期及件數等資料,於次日將該代收清單及代收案件以公文交換方式分 送土地所在分處。 (二)土地所在分處,申報書收件人員收到代收清單及代收案件後,應即核對上述資料 並於清單上簽收,一聯回送代收分處,一聯裝冊備查,並依本作業要點七辦理分 案,於土地增值稅收文掛號檔鍵入承辦人姓名後,列印收文四聯單併同申報書, 分送承辦人簽收辦理。 (三)跨區收件之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因尚需彙整移送土地所在分處,其承辦期限由程 式控管為一般收件方式再加一天。 (四)為利檔案之管理,跨區受理之案件,如因原鍵入分處別代號錯誤,或於列印收件 貼紙時因機件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號碼空號未使用時,應按日列印土地增值稅 收件空號清單,註明空號原因併作廢收件貼紙,陳核後裝冊列管。受理轄內之案 件亦同。
  • 六、受理櫃台化作業案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施櫃台化作業以八十年七月一日以後申報取得土地或檢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 免稅證明書之一般用地申報案件為限。 (二)作業時限為三日(含例假日),相關配合作業皆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三)下列案件不列入櫃台化作業: 1.合併或共有物分割案件。 2.記存案件。 3.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4.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 5.適用最低級距稅率課稅案件。 6.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土地案件。 7.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稅案件。 8.申報現值錯誤或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案件。 9.申報人同時申報五件以上案件。 10.同一申報案納稅義務人五人以上案件。 11.申報收件後通知補正案件。 12.每一申報土地現值或同一申報人同時申報二件以上其中一件以上土地現值在三千 萬元以上案件。
  • 七、收件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案: (一)應按受理適用一般稅率之申報案件依序每五件輪流分案,但適用特殊稅率案件依 序每一案分配,且無論基地筆數多少,仍分同一承辦人辦理,同時出售二地以上 之自住申報案件,亦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之申報案件適用一般稅率者,以分配 與同一承辦人為原則,如遇大批或特殊情況(例如國宅申報案件)時,由股長彈 性決定。 (二)分案時應將申報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1.第一聯: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一天)將前一星期收件之申報書,以公文函送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2.第二、三聯:送釐正人員,釐正人員應於第三聯查註地價稅稅籍號碼及查明有無 開徵工程受益費,如有應將開徵之工程名稱及底冊號碼併同查註,再送請查欠人 員辦理查欠事宜,倘發現有漏課地價稅情事,應請地價稅承辦人員補徵之。 3.第四聯:依(一)規定送由承辦人簽收辦理。 (三)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辦之案件,應即點收並於三聯單上簽收,分案人員應將簽收 聯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四)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辦之特殊案件,如發現係原承辦經申請撤回後再重新申報之 案件,應即簽請迴避,不得逕予核稅。
  • 八、承辦人員於收到申報書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網路申報案件,應即審核申報書各欄有無錯誤、缺漏,如有錯誤、缺漏依第三點 第二項辦理。 (二)核對申報書第四聯申報事項無誤後,應查註適用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於「現值 審核人員意見」欄加蓋職名章,經線上調閱查對原地價檔上課稅資料與申報書資 料相符,且有查註代號者(1:地政單位與稅捐處原地價檔相同,2:稅捐處多 ,經核對正確,3:稅捐處缺,經核對正確,4:核稅直接轉檔,5:非申報移 轉案件,6:公有土地),即列印原地價檔維護建檔附案。 (三)原地價檔上課稅資料,查註代號缺漏或雖有查註代號惟與申報書資料不符者,應 檢附臺北市都市土地卡(都市土地卡)及前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查定表,或地政機 關移送之合併、分割分算地價表,或繼承移轉資料等影本或本次移轉持分所占前 次移轉分次取得之比例計算表或原地價其他證明文件附案。 (四)同一申報案若有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別填寫「稅額查定基本資料表」 (若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及持分均相同者,免分別填寫),如有分次取得須 比例分算其原地價者,亦應檢附分次取得之比例計算表。 (五)各項資料不得以鉛筆註記如有更正應蓋職名章。各項查填資料經覆核後,由承辦 人或專人登錄,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課稅資料輸入後,即列印繳款書 或免稅證明書,特殊案件應俟陳判核准後,始可登錄、列印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如登錄錯誤,應予作廢另行登錄,不得塗改。
  • 九、為落實查定作業應指定資深業務嫻熟之稅務員辦理覆核,其覆核範圍為移轉面積、移轉 現值、前次現值(包括坪及平方公尺單價換算)、增繳地價稅、加減徵及計算式等項目 ,並負實際覆核責任。
  • 十、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檢附前次移轉現值有關基本資料,即原地價檔或前次移轉土地增 值稅查定表,或地政機關移送之合併、分割分算地價表,或繼承移轉資料等影本附案陳 判,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決行。
  • 十一、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通知補件或向他機關函查事項,應於收件三日內辦理,如有多 項需補件或函查情形亦應一次辦理;發文時應會收件管制人員登錄補件日期,申請人 補件或他機關函復時,亦同。
  • 十二、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經陳判核定後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承辦人員於查定土地增值稅後,應行辦理事項: 1.一般申報案件: 應將稅額以定稿函知申報土地移轉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 2.網路申報案件: (1)應立即以電話或e-mail告知申報人於七日內攜帶申報書正本、契約書影本及 相關附件交由承辦人員核對無誤後發給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如未於期限內 前來領取,則逕行註銷申報案。 (2)申報人得以「網路線上申報」檔列印網路線上申報書乙份加蓋義務人、權利 人及代理人章代替申報書。 (3)申報人於期限內領取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其申報書正本併同原查定聯歸 檔,除櫃台化案件外,應同時將辦理情形函復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逕行註 銷申報案時,應以雙掛號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副知代理人。 3.符合「櫃台化作業案件」免再核發通知函,由承辦人員以簽存方式結案。 4.申報案有下列情形者,應檢送相關資料函送國稅局查核運用。如有撤回或逕行 註銷者亦同。 (1)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案件。 (2)權利人(承受人)年齡未滿二十五歲之買賣案件。 (3)移轉契約價格低於公告現值之申報案件。 (4)農地繼承或贈與管制案件。 (二)申請人申請撤回申報、更正移轉現值及原地價者,應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地政 事務所。
  • 十三、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填寫處理意見表,由土地稅線上登錄十七畫面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房屋、營業 稅查詢作業及房屋稅線上查詢,列印土地稅主檔線上查詢作業、房屋稅主檔現 值查詢、運用房屋稅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作業、房屋稅課稅資料查詢、房屋稅 「稅籍查詢--歷史資料」檔及「徵銷查詢」等畫面,將畫面所載房屋稅課徵情 形及營業登記或擅自營業資料註記於處理意見表。 (二)電腦檔上所登錄營業稅資料與房屋稅課徵情形核對不一致時,應會請房屋稅業 務單位重核,並依下列方式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營業稅課稅情形 : 1.與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屬同一辦公處所者,以處理意見表會稿查核。 2.與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不同一辦公處所者,則以傳真方式查核。 (三)運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電腦查明戶籍設籍情形。 (四)地價稅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應查明持有期間是否符合規定,如 有應補徵地價稅者,應會地價稅承辦人員填寫補徵地價稅核定單,檢同土地增 值稅全案陳核後,會稅務管理人員登錄電腦檔,補發地價稅繳款書。出售土地 歸戶外分處者,應通知土地歸戶分處補徵地價稅,並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加蓋 「另有欠稅」戳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函向國稅機關查明移轉土地地上房屋有無申報租賃所 得,但每年一至六月(以原因發生日為準)承辦之案件,免予函查上一年度之 租賃所得: 1.土地所有權人未附無租賃申明書者。 2.情形特殊,經分處主任核准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簽報分處主任核准後,指派二人至現場勘查並以附有 日期之相機拍照存證: 1.地上房屋有合併、打通使用情形。但地上建物如為不同樓層惟登載於同一建物 權狀且設籍於同一房屋稅籍紀錄表、附有房屋各樓層使用情形申明書者,免至 現場勘查。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現場勘查核實認定: (1)建物樓層達三層樓或移轉土地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上者。 (2)房屋稅籍紀錄表登載之建物層數與權狀不符或有其他特殊註記者。 (3)房屋稅與營業稅資料不一致者。 (4)房屋稅非全部按住家用稅率核課者。 2.拆除改建之情形。 3.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以建物勘測成果表(圖)代替之情形。 4.行政救濟案件。 5.其他經書面審查發現有疑義之重大特殊案件。
  • 十四、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 (一)應即填寫文件傳真單,傳真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詢移轉土地之「土地 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劃定情形暨其都市計畫書記載之取得方式」,俟該局 傳真回復後再據以辦理核課事宜。 (二)經核准免徵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承辦人應於土地卡加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 土地增值稅」戳記,並註記核准日期及文號,及於免稅證明書第一、二、八聯 加蓋「公共設施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管制」戳記。
  • 十五、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 (一)農業用地案件:承辦人員應依下列用地所附文件審核其內容及有效期間是否與 申報書相符: 1.一般農業用地: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 除上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應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農 業用地證明書」。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農業用地證明書」已會同農業、 地政機關共同認定,並註明「該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者,則可取代「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視為農業用地」案件:承辦人員應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發之證明文件 所載資料審核是否與申報書相符,並運用「臺北市政府資料庫查詢系統」查明 其土地使用分區。 (三)當事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調整原地價時,承辦人員應 填寫「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調整前次移轉現值審查簽辦單」,審核其證明文 件,並查調該土地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課徵情形。 (四)經核准不課徵之農業用地,承辦人應於土地卡加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戳記,註記核准日期及文號,並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第一、二 、八聯加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原地價管制」戳記。 (五)移轉現值總額每案或同一契約書逾伍仟萬元核准不課徵之農業用地,如有漲價 數額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者,應以八十九年一月二 十八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應檢附全案影本函送法務科查 核。 (六)地價稅已核准課徵田賦者,應查明持有期間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應補徵地價稅 者,應會地價稅承辦人員填寫補徵地價稅核定單,檢同土地增值稅全案陳核後 ,會稅務管理人員登錄電腦檔,補發地價稅繳款書。出售土地歸戶外分處者, 應通知土地歸戶分處補徵地價稅,並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不課徵證明書加蓋 「另有欠稅」戳記。
  • 十六、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經陳判核稅後,應依下列規定管制: (一)登錄人員依據申報書稅額查定基本資料表資料登錄建檔、列印繳款書後,在申 報書第四聯加註底冊號碼送交核稅承辦人員核對並填寫通知函稿,陳判後函稿 交由管制人員通知納稅義務人、權利人或代理人,繳款書應依查欠人員查欠資 料查註有無欠稅費戳記後,交由發單人員郵寄或由納稅義務人(代理人)簽收 領取。 (二)收件管制人員應逐日檢查已逾期未銷號案件,列印土地增值稅查詢單會送承辦 人員催辦並查註逾期原因後送分處主任核章,另於每月十五日按收件序號列印 各申報案件辦理情形索引表,陳判列管。 (三)查詢自住管制人員應依財稅資料中心規定之期限,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案 件回覆清單、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未結案件回覆清單及回覆通知書陳判列管 ,並將其中回覆清單一聯回報財稅資料中心。 (四)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第六聯(查定表)隨案存檔;第五聯(查定表)應按年度、 地號、序號裝訂成冊備查。
  • 十七、逾期未繳納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增值稅發單後,逾滯納期限屆滿十日仍未繳納者,資訊室應於每月十日列 印欠稅清冊二份,一份由管理單位留存,一份送業務單位。 (二)業務單位應於五日內調閱地籍地價電傳視訊系統--土地所有權部,查明欠稅土 地是否已完成移轉登記: 1.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業務單位應行文管轄地政事務所,請其提供欠稅 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檢附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俟收到影本後 即移請電作(資訊室)、稅務管理單位查明欠稅究係漏銷號或未收到銷號聯或 其他原因,如有不法情事,應即時簽報處理。 2.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業務單位應函請當事人(以雙掛號郵寄)限期 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如當事人行蹤不明而退回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 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如經通知而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即依土 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並函知雙方當 事人,副知地政事務所。
  • 十八、行政救濟案件,除應指定專人管制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行政救濟案件登記簿外,另應 由承辦人員會請管理單位登錄欠稅管理檔,以為註記。
  • 十九、為加強檔案管理,資料整理人員不得與收件人員為同一人,並確實依照公文處理程序 及本處訂頒之「土地增值稅檔案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法規若有修正,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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