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2)北市稽財乙字第09290874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
  • 一、為提高土地增值稅查定作業行政效率,訂定本要點。
  • 二、受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 (二)網路申報
  • 三、受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各欄有錯 誤、缺漏、塗改、挖補情事時,應行辦理事項: (一)一般申報:申報書收件人員,對於申報書之申報現值欄有錯誤、缺 漏、塗改、挖補情事不能收件外,其餘各欄如有上列情事,經當事 人或代理人更正並註記刪改文字字數、加蓋與原申報書同一之印章 後,准予受理收件。不能收件情形如有收件,應予退案。 (二)網路申報:申報書各欄有錯誤、缺漏時,承辦人員應以電話或 e- mail通知申報人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可逕行註銷申報案。
  • 四、受理轄區申報書時,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申報: 1.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後,應於土地增值稅公文管理系統列印收 件貼紙畫面鍵入分處代號,收件號碼共十位,第一、二位為分處 別,第三、四位為年度別,第五至十位為流水號,由六0000 一號開始由電腦自動依序給號,並列印收件貼紙一式五張,分別 黏貼於申報書、土地移轉契約書或所掣發之收據。 2.完成收件作業後,依申報書所載鍵入土地標示、權利範圍、納稅 義務人及權利人姓名、案件別、契約日期等資料。 3.符合一般用地案件櫃台化作業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書上加蓋「 櫃台化作業案件」戳記。 4.因機具或傳輸線路故障致無法電腦自動配給收件號碼時,應先行 收件並掣發收據,於故障排除後電話通知申報人該申報案之收件 號碼,以利申報人查詢案件處理情形。 5.受理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均應逐案收件給號、掣給收據並列印收 件三聯單,另逐日列印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索引簿,裝訂成冊以供 查詢。 6.收件人員對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 書第四聯加蓋「已通報資料中心查詢」章,並列印自用住宅查詢 通報單,交由自住查詢管制人員登錄建檔列印清單陳核。查詢案 件回覆清單及回覆通知書則由自住查詢人員統一定期列印後,將 回覆通知書第一、二聯送請承辦人員簽收。 7.政府徵收、法院拍賣、公有土地撥用之移轉案件,依一般文書處 理收件後由股長指定人員辦理。法院拍賣案件之收件號每年由六 五000一號開始依序給號。 (二)網路申報: 1.按申報人填入申報移轉土地坐落,系統自動選擇所屬分處自六三 000一號由電腦自動依序給號,並同時自動利用e-mail將申報 資料傳送至各分處信箱。 2.申報資料由系統自動轉換成網路申報書格式檔,各分處由專人於 每日上午十時及下午四時,檢視e-mail信箱並收檔,以A3紙張列 印分文並影印一份交由查欠人員查欠。 3.申報書自行印出收件號碼,不需另外製作收件貼紙。 4.符合一般用地案件櫃台化作業之申報案件,應於申報書上加蓋「 櫃台化作業案件」戳記。 5.申報書收檔列印後,暫時將檔案保留勿做更動。
  • 五、受理轄外(跨區)申報書時,應鍵入土地所在分處代號,經由電腦連 線作業,代收案件之收件號碼承接原土地所在分處之收件號碼,其收 件作業方式比照第四點方式辦理,並為以下之處理: (一)收件人員受理之跨區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於每日下班前按分處別 列印土地增值稅代收文送件清單一式二聯,清單上載明代收、收件 單位、列印日期、收件號碼、代收件日期及件數等資料,於次日將 該代收清單及代收案件以公文交換方式分送土地所在分處。 (二)土地所在分處,申報書收件人員收到代收清單及代收案件後,應即 核對上述資料並於清單上簽收,一聯回送代收分處,一聯裝冊備查 ,並依本作業要點七辦理分案,於土地增值稅收文掛號檔鍵入承辦 人姓名後,列印收文四聯單併同申報書,分送承辦人簽收辦理。 (三)跨區收件之土地現值申報案件,因尚需彙整移送土地所在分處,其 承辦期限由程式控管為一般收件方式再加一天。 (四)為利檔案之管理,跨區受理之案件,如因原鍵入分處別代號錯誤, 或於列印收件貼紙時因機件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號碼空號未使用 時,應按日列印土地增值稅收件空號清單,註明空號原因併作廢收 件貼紙,陳核後裝冊列管。受理轄內之案件亦同。
  • 六、受理櫃台化作業案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施櫃台化作業以八十年七月一日以後申報取得土地或檢附土地增 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之一般用地申報案件為限。 (二)作業時限為三日 (含例假日) ,相關配合作業皆採隨到隨辦方式辦 理。 (三)下列案件不列入櫃台化作業: 1.合併或共有物分割案件。 2.記存案件。 3.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4.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 5.適用最低級距稅率課稅案件。 6.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土地案件。 7.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稅案件。 8.申報現值錯誤或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案件。 9.申報人同時申報五件以上案件。 10. 同一申報案納稅義務人五人以上案件。 11. 申報收件後通知補正案件。 12. 每一申報土地現值或同一申報人同時申報二件以上其中一件以 上土地現值在三千萬元以上案件。
  • 七、收件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案: (一)應按受理適用一般稅率之申報案件依序每五件輪流分案,但適用特 殊稅率案件依序每一案分配,且無論基地筆數多少,仍分同一承辦 人辦理,同時出售二地以上之自住申報案件,亦同。同一土地所有 權人之申報案件適用一般稅率者,以分配與同一承辦人為原則,如 遇大批或特殊情況(例如國宅申報案件)時,由股長彈性決定。 (二)分案時應將申報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1.第一聯:於每星期一(遇假日順延一天)將前一星期收件之申報 書,以公文函送臺北巿政府地政處。 2.第二、三聯:送釐正人員,釐正人員應於第三聯查註地價稅稅籍 號碼及查明有無開徵工程受益費,如有應將開徵之工程名稱及底 冊號碼併同查註,再送請查欠人員辦理查欠事宜,倘發現有漏課 地價稅情事,應請地價稅承辦人員補徵之。 3.第四聯:依(一)規定送由承辦人簽收辦理。 (三)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辦之案件,應即點收並於三聯單上簽收,分案 人員應將簽收聯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四)承辦人員對於分配承辦之特殊案件,如發現係原承辦經申請撤回後 再重新申報之案件,應即簽請迴避,不得逕予核稅。
  • 八、承辦人員於收到申報書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網路申報案件,應即審核申報書各欄有無錯誤、缺漏,如有錯誤、 缺漏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 (二)核對申報書第四聯申報事項無誤後,應查註適用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於「現值審核人員意見」欄加蓋職名章,經線上調閱查對原地 價檔上課稅資料與申報書資料相符,且有查註代號者(1:地政單 位與稅捐處原地價檔相同,2:稅捐處多,經核對正確,3:稅捐 處缺,經核對正確,4:核稅直接轉檔,5:非申報移轉案件,6 :公有土地),即列印原地價檔維護建檔附案。 (三)原地價檔上課稅資料,查註代號缺漏或雖有查註代號惟與申報書資 料不符者,應檢附臺北市都市土地卡(都市土地卡)及前次移轉土 地增值稅查定表,或地政機關移送之合併、分割分算地價表,或繼 承移轉資料等影本或本次移轉持分所占前次移轉分次取得之比例計 算表或原地價其他證明文件附案。 (四)同一申報案若有二人以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別填寫「稅額查定 基本資料表」(若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及持分均相同者,免分 別填寫),如有分次取得須比例分算其原地價者,亦應檢附分次取 得之比例計算表。 (五)各項資料不得以鉛筆註記如有更正應蓋職名章。各項查填資料經覆 核後,由承辦人或專人登錄,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課稅 資料輸入後,即列印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特殊案件應俟陳判核准 後,始可登錄、列印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如登錄錯誤,應予作廢 另行登錄,不得塗改。
  • 九、為落實查定作業應指定資深業務嫻熟之稅務員辦理覆核,其覆核範圍 為移轉面積、移轉現值、前次現值(包括坪及平方公尺單價換算)、 增繳地價稅、加減徵及計算式等項目,並負實際覆核責任。
  • 十、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檢附前次移轉現值有關基本資料,即原地價檔 或前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查定表,或地政機關移送之合併、分割分算地 價表,或繼承移轉資料等影本附案陳判,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決 行。
  • 十一、土地現值申報案件,應通知補件或向他機關函查事項,應於收件三 日內辦理,如有多項需補件或函查情形亦應一次辦理;發文時應會 收件管制人員登錄補件日期,申請人補件或他機關函復時,亦同。
  • 十二、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經陳判核定後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承辦人員於查定土地增值稅後,應行辦理事項: 1.一般申報案件: 應將稅額以定稿函知申報土地移轉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 2.網路申報案件: (1)應立即以電話或e-mail告知申報人於七日內攜帶申報書正本、 契約書影本及相關附件交由承辦人員核對無誤後發給繳款書或 免稅證明書,如未於期限內前來領取,則逕行註銷申報案。 (2)申報人得以「網路線上申報」檔列印網路線上申報書乙份加蓋 義務人、權利人及代理人章代替申報書。 (3)申報人於期限內領取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後,其申報書正本併 同原查定聯歸檔,除櫃台化案件外,應同時將辦理情形函復雙 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逕行註銷申報案時,應以雙掛號通知雙方 當事人並副知代理人。 3.符合「櫃台化作業案件」免再核發通知函,由承辦人員以簽存方 式結案。 4.申報案有下列情形者,應檢送相關資料函送國稅局查核運用。如 有撤回或逕行註銷者亦同。 (1)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案件。 (2)權利人 (承受人) 年齡未滿二十五歲之買賣案件。 (3)移轉契約價格低於公告現值之申報案件。 (4)農地繼承或贈與管制案件。 (二)申請人申請撤回申報、更正移轉現值及原地價者,應函復申請人, 並副知地政事務所。
  • 十三、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 (一)填寫處理意見表,由土地稅線上登錄十七畫面自用住宅用地土地、 房屋、營業稅查詢作業及房屋稅線上查詢,列印土地稅主檔線上查 詢作業、房屋稅主檔現值查詢、運用房屋稅稅號查詢營業稅資料作 業、房屋稅課稅資料查詢、房屋稅「稅籍查詢--歷史資料」檔及「 徵銷查詢」等畫面,將畫面所載房屋稅課徵情形及營業登記或擅自 營業資料註記於處理意見表。 (二)電腦檔上所登錄營業稅資料與房屋稅課徵情形核對不一致時,應會 請房屋稅業務單位重核,並依下列方式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查詢營業稅課稅情形: 1.與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屬同一辦公處所者,以處理意見表會稿 查核。 2.與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不同一辦公處所者,則以傳真方式查核 。 (三)運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電腦查明戶籍設籍情形。 (四)地價稅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應查明持有期間是否符 合規定,如有應補徵地價稅者,應會地價稅承辦人員填寫補徵地價 稅核定單,檢同土地增值稅全案陳核後,會稅務管理人員登錄電腦 檔,補發地價稅繳款書。出售土地歸戶外分處者,應通知土地歸戶 分處補徵地價稅,並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加蓋「另有欠稅」戳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函向國稅機關查明移轉土地地上房屋有無 申報租賃所得,但每年一至六月(以原因發生日為準)承辦之案件 ,免予函查上一年度之租賃所得: 1.土地所有權人未附無租賃申明書者。 2.情形特殊,經分處主任核准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簽報分處主任核准後,指派二人至現場勘 查並以附有日期之相機拍照存證: 1.地上房屋有合併、打通使用情形。但地上建物如為不同樓層惟登 載於同一建物權狀且設籍於同一房屋稅籍紀錄表、附有房屋各樓 層使用情形申明書者,免至現場勘查。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現 場勘查核實認定: (1)建物樓層達三層樓或移轉土地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2)房屋稅籍紀錄表登載之建物層數與權狀不符或有其他特殊註記 者。 (3)房屋稅與營業稅資料不一致者。 (4)房屋稅非全部按住家用稅率核課者。 2.拆除改建之情形。 3.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以建物勘測成果表(圖)代替之情 形。 4.行政救濟案件。 5.其他經書面審查發現有疑義之重大特殊案件。
  • 十四、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 (一)應即填寫文件傳真單,傳真至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詢移轉土 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劃定情形暨其都市計畫書記載 之取得方式」,俟該局傳真回復後再據以辦理核課事宜。 (二)經核准免徵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承辦人應於土地卡加蓋「公共設施 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戳記,並註記核准日期及文號,及於免稅 證明書第一、二、八聯加蓋「公共設施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 管制」戳記。
  • 十五、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行辦理事項: (一)農業用地案件:承辦人員應依下列用地所附文件審核其內容及有效 期間是否與申報書相符: 1.一般農業用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 除上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應檢附「國家公園管 理處核發之農業用地證明書」。但「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之農業 用地證明書」已會同農業、地政機關共同認定,並註明「該農業 用地係作農業使用無誤」者,則可取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 (二)「視為農業用地」案件:承辦人員應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發 之證明文件所載資料審核是否與申報書相符,並運用 「臺北市政 府資料庫查詢系統」查明其土地使用分區。 (三)當事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調整原地價時, 承辦人員應填寫「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調整前次移轉現值審查簽 辦單」,審核其證明文件,並查調該土地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 課徵情形。 (四)經核准不課徵之農業用地,承辦人應於土地卡加蓋「農業用地移轉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戳記,註記核准日期及文號,並於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證明書第一、二、八聯加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原地價管 制」戳記。 (五)移轉現值總額每案或同一契約書逾伍仟萬元核准不課徵之農業用地 ,如有漲價數額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者 ,應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數額 ),應檢附全案影本函送法務科查核。 (六)地價稅已核准課徵田賦者,應查明持有期間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應 補徵地價稅者,應會地價稅承辦人員填寫補徵地價稅核定單,檢同 土地增值稅全案陳核後,會稅務管理人員登錄電腦檔,補發地價稅 繳款書。出售土地歸戶外分處者,應通知土地歸戶分處補徵地價稅 ,並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不課徵證明書加蓋「另有欠稅」戳記。
  • 十六、土地現值申報案件經陳判核稅後,應依下列規定管制: (一)登錄人員依據申報書稅額查定基本資料表資料登錄建檔、列印繳款 書後,在申報書第四聯加註底冊號碼送交核稅承辦人員核對並填寫 通知函稿,陳判後函稿交由管制人員通知納稅義務人、權利人或代 理人,繳款書應依查欠人員查欠資料查註有無欠稅費戳記後,交由 發單人員郵寄或由納稅義務人(代理人)簽收領取。 (二)收件管制人員應逐日檢查已逾期未銷號案件,列印土地增值稅查詢 單會送承辦人員催辦並查註逾期原因後送分處主任核章,另於每月 十五日按收件序號列印各申報案件辦理情形索引表,陳判列管。 (三)查詢自住管制人員應依財稅資料中心規定之期限,將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案件回覆清單、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未結案件回覆清單 及回覆通知書陳判列管,並將其中回覆清單一聯回報財稅資料中心 。 (四)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第六聯(查定表)隨案存檔;第五聯(查定表) 應按年度、地號、序號裝訂成冊備查。
  • 十七、逾期未繳納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增值稅發單後,逾滯納期限屆滿十日仍未繳納者,資訊室應於 每月十日列印欠稅清冊二份,一份由管理單位留存,一份送業務單 位。 (二)業務單位應於五日內調閱地籍地價電傳視訊系統--土地所有權部, 查明欠稅土地是否已完成移轉登記: 1.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業務單位應行文管轄地政事務所, 請其提供欠稅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檢附之土地增值稅 繳款書影本,俟收到影本後即移請電作(資訊室)、稅務管理單 位查明欠稅究係漏銷號或未收到銷號聯或其他原因,如有不法情 事,應即時簽報處理。 2.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業務單位應函請當事人(以雙掛 號郵寄)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如當事人行蹤不明而退回時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如經通知而逾期 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即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條規定,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並函知雙方當事人,副 知地政事務所。
  • 十八、行政救濟案件,除應指定專人管制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行政救濟案 件登記簿外,另應由承辦人員會請管理單位登錄欠稅管理檔,以為 註記。
  • 十九、為加強檔案管理,資料整理人員不得與收件人員為同一人,並確實 依照公文處理程序及本處訂頒之「土地增值稅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辦理。
  •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法規若有修正,應 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