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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地價字第1013030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
  • 五、特殊保留地地價之查估,由本府地政局指派二名估價人員估價,其估 價結果差距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以二者之平均地價為保留地之地價 ,差距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指定第三名估價人員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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