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特訂定 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市區道 路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或) 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 幣:元) 備 註 1 未經許可 擅自在道 路用地範 圍內設置 設施物或 建築,可 補辦手續 者。 第十六條 及第三十 三條。 一、有擅自建 築者,勒 令拆除之 。 二、得處新台 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 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 續,並處三萬元罰鍰 。逾期未辦理者,勒 令拆除。 2 未經許可 擅自在道 路用地範 圍內設置 設施物或 建築,不 可補辦手 續者。 第十六條 及第三十 三條。 一、有擅自建 築者,勒 令拆除之 。 二、得處新台 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 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拆除, 並處六萬元罰鍰。 3 未經許可 擅自開挖 道路,可 補辦手續 者。 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 及第三十 三條。 得處新台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 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 續,並處四萬元罰鍰 。 4 未經許可 擅自開挖 道路,不 可補辦手 續者。 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 及第三十 三條。 得處新台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 書面通知限期自行修 復改善,並處八萬元 罰鍰。 5 經許可挖 掘,但未 依規定於 期限內修 復或修復 不良者。 第二十七 條第二項 及第三十 三條。 得處新台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次:書面通知限 期改善。 第二次:處三萬元罰 鍰,並書面 通知限期改 善。 第三次以上者:處六 萬元罰鍰, 並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 按次連續處 罰,至其完 成改善為止 。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四、發現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之案件,即專案簽陳本府裁罰後,函送受處分 人繳交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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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12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養字第093057155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