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收件計收規費後之土地登記程序及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 影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等作業,由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30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跨所收件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地一字第09233593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