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
- 第 7 條申請設置斜坡道,不符前三條規定,但經相關機關勘查確有設置斜坡道必 要者,得經專案核准設置適當之斜坡道。 前項專案核准之審查基準,由新工處定之。
- 第 8 條申請設置斜坡道,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現況 照片及下列文件,向新工處提出申請: 一 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有收費者:停車場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之土地, 而未收費者: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核准平面圖影本。 (三)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私有未建築土地,而未收費 者: 1.地籍圖謄本(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2.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 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 三 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行動不便需使用輪椅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 院診斷書或里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所有人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親屬),或申請人設 籍證明文件。 四 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其為私人機構者:開業證明影本。 五 依前條規定申請者:由新工處依個案認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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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4007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5007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