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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北市訓一字第09630561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 五、參加人員: (一)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現職薦任(派)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編制內之本府公務員,或現職薦任( 派)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且曾擔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之編制內本府公務員。 2.大專畢業具三年以上或碩士畢業具一年以上之公部門工作經驗者。 3.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各機關選送或經機關同意自由報名之人員,經甄選後擇優錄取。(甄選詳招生簡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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