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報請市長聘(派)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財政局簽報市 長核定後解聘(派)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解聘(派)案件核定後,由財政局辦理解聘(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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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56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