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提昇公 共服務水準,加速臺北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秘書 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報請市長聘(派)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財政局簽報市 長核定後解聘(派)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七)違反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 解聘(派)案件核定後,由財政局辦理解聘(派)事宜。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諮詢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推動,得設促參專案辦公室,辦理本會幕僚工作、本 府促參開發案及其他重大開發案之相關業務推動。 促參專案辦公室成員組成如下: (一)執行長由財政局局長兼任。 (二)工作人員由本府相關局處派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但促參專案辦公室推動 促參開發案所需經費由本府各開發案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八、本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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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56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