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63501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30日起生效
  • 四、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 權責機關),為管理本市土資場及分類場,除按各機關職掌法令管理 處分及依本市營建廢棄土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劃分權責外,並界定權 責如下。 (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負責召集會審專案小組 (以下簡稱專案小組)、土資場營運之一般管理事項、執行專案小 組之決議及營運保證金之管理事項。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負責分類場內餘土以外之營運一般管理事項,及 土資場、分類場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之應辦事項。
  • 五、本府為審議土資場或分類場之設置許可、營運許可、營運保證金之動 用、處分及延長或終止使用等相關事宜,由本府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 組,專案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三人由 本府工務局(委員一人)、都市發展局(二人)、環境保護局(一人 )、交通局(一人)、交通管制工程處(一人)、產業發展局(二人 )、地政局(一人)、建築管理工程處(一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一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一 人),遴派科長或正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幹 事三人至五人。 專案小組會審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者,得於會審前依審查表規定審查 項目提供書面意見或委託代理出席;會審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 審查項目如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或其他行政管轄,經專案小組認有必 要者,得委託專業機關團體或其他機關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申請 人負擔。 專案小組幕僚作業由建管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辨。 專案小組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七、土資場或分類場之設置區位,除第八點不得設置地區外,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依本要點設置屬臨時使用者,區位可不受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 則分區管制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規定。保護區、農業區申請「臨 時性使用」之土資場或分類場,期滿仍須回復為農業使用,涉及是 否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及稅賦部分,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及稅務機關逕 依權責認定。 (二)臨時使用之土資場或分類場,除公共設施用地外,於其他使用分區 設置者,其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2.申請基地外緣與已開闢使用住宅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 、學校(含幼稚園)、文教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之距離至少一百 五十公尺以上。 3.申請基地如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相關規定須留設騎樓 、無遮簷人行道或退縮建築者,面臨道路部分應配合退縮三.六 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三)公共設施用地,僅限於臨時使用,如屬公有公共設施用地,除須依 公有地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會請用地管理機關就公共設施保留地 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狀況核表意見後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