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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建字第10832253291號令修正發布第4、7、17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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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6350126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7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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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都建字第10063683500號函修正第17、19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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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09762657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修正頒布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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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56108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之附表二、三(建設局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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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4138202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之附表二、三;並自修正頒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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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營工處(90)府工建字第09017333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4點;並自修正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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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90)府工建字第9000063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4點;並自修正頒布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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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一字第8900268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89年2月15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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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6499900號函修正全文17點;並自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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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88)府工一字第8802320500號函訂定全文17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3-11-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5 月 31 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建字第10832253291號令修正發布第4、7、17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