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邀請人需負擔之費用如下: (一)演出費: 1.國內部分: (1)演出費依據實際受邀條件及搭配獨奏(唱)家國際等級,以每 場新台幣最低 50 萬元為原則,同曲目加場以演出費百分之 50 計算;每套曲目排練 5 次(含彩排),另可依回饋比例 或其他條件調整支付方式,指揮、獨奏(唱)家酬勞另計。 (2)同曲目加場演出,每場以演出費之百分五十計算。 (3)每次簽訂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之音樂會,第二場以後之演出費, 以本團訂定演出費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4)歌劇及芭蕾舞伴奏演出費每場新台幣最低 50 萬元為原則,同 曲目加場以演出費百分之 50 計算;每套曲目排練 7 次以內 (不含彩排),每增加 1 次練習需增加新台幣拾萬元整。另 可依回饋比例或其他條件調整支付方式。 (5)若有商業性質之錄音、錄影或轉播,其費用另議之。 (6)配合臺北市政府政策及公益演出、機關學校音樂推廣者,得酌 收或免收演出費。 2.國外部份:由本團與邀請單位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二)其他費用: 1.國內部份 (1)樂器搬運費。 (2)外縣市演出,應另負擔演出地點往返及當地交通、食宿等相關 費用。 (3)演出時應以樂團當時之編制為原則,如需增加協演人員者,邀 請單位須負擔其相關費用。 (4)排練及演出場地之場租、印刷費、版權費及宣傳費等。 (5)指定演出曲目之購譜、租譜或編曲費。 (6)演出場地之燈光、音響及清潔等所衍生及其他相關費用。 2.國外部份:由本團與邀請單位依個案情形議定之。 (三)邀請人如為機關學校,且為非營利性質之演出,本團不收取演出費 ,惟需負擔第五條(二)「其他費用」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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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18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受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演出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樂演字第1093000740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