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秘字第09631293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執行電影法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執行電影法統一裁罰基準)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電影片映演業違反電 影法之裁剖事宜,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局執行電影片映演業違反電影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等 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

    統一裁罰基準

    備註

    1

    電影片映演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之電影片、幻燈片。

    電影法第十二條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最高額度)。

    違反本條規定,且未違反電影法其他規定者,不再處停業及撤銷許可。

    2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之場次、隔場與清潔時間及映演廣告片時間,未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電影法第十三條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最高額度)。

    違反本條規定,且未違反電影法其他規定者,不再處停業及撤銷許可。

    3

    電影片映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未將電影片長度及放映時間,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所揭示之。

    電影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最高額度)。

    違反本條規定,且未違反電影法其他規定者,不再處停業及撤銷許可。

    4

    電影片經檢查認為影響少年或兒童心理者,應限制其觀看;內容特殊者,得限制其映演地區及場所;非適合兒童觀看之電影片,應限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准演執照載明之。
    對於前項限制事項,電影片映演業未於映演場所顯著處所揭示並執行之。

    電影法第三十條

    依電影法第四十五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元(最高額度。)
    同一場次查獲違規人數以五人為一基數,每超過五人增罰一萬元罰鍰,累進至罰鍰最高額度。(例如:查獲違規者六人,增罰一萬元,應罰鍰三萬元;查獲違規者十五人,增罰三萬,應罰鍰五萬元。)違反本條規定遭核處最高額度罰鍰時,並處十日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附註:有關核處罰鍰額度累訂期採曆年制,次年度則重新計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