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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1430369206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
  • 九、本回饋經費撥付對象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撥付對象以南港區公所及當地里、相鄰里里辦公處為限。 (二)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本會提報當年度回饋經 費使用計畫。 (三)本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審查,並研提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環保 局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照臺北市地方總預算 編製要點中相關規定辦理。 (四)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款領受之補助費用 ,其原始憑證應提報本會送環保局審核,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 ,將補助款執行情形列表提報本會,賸餘款並應繳還本會。 (五)本會依年度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外,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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