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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5 條各附近相關地區應成立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 ,統籌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研訂、辦理回饋地方計畫;管理委 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由環保局與各分近相關地區及機關會商定之。 管理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前條回饋地方經費支應。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廢字第11430369206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114年5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