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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5)北市交三字第095339729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汽車修 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以擴大民間業者參與公共事務,特 訂定本須知。
  • 二、凡領有公司證明文件並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汽車修理業,或領有加 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申請籌設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除依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 辦理外,依本須知之規定。 (一)汽車修理業申請籌設汽車定期檢驗資格: 1.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型車 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逾一條檢驗線時,每增設一條檢驗 線,大型車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車應增加三百平方公尺。 2.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一千六百平方公尺 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 3.設於住宅區之汽車修理業不得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汽車修理 業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者,其出入口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道路 、具有二個修車位(每個修車位面積 5m x 12m 以上)、一間引 擎拆裝及機件加工廠房(面積 24 平方公尺以上),並備有汽車 委託檢驗實施辦法附表三之機具設備。 (二)加油站申請籌設汽車定期檢驗資格: 1.土地總面積逾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籌設一條小型車檢 驗線,而其檢驗場所總面積應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2.檢驗場所(含檢驗車輛進出動線)與儲油槽區、加油泵島、卸油 區任二點最短距離應區隔六公尺以上。檢驗車輛進出動線應與加 油站車輛進出動線區隔,並應以金屬欄杆、水泥柱固定與加油車 輛進出動線區隔。
  • 三、檢驗場所配置如下: (一)檢驗場所:
    項 目 檢驗線面積 檢驗動線最 低淨高 檢驗溝長寬 高 待檢停車位 面積 備 註
    大 型 車 檢 驗 線 30mx 5m 以 上 4m 以上 10mx 0.65m x 1.4m 以 上 10m x 3.5m x 5 車位 檢驗線之 前端設登 檢室、後 端設簽證 室各一間 。
    小 型 車 檢 驗 線 25m x 5m以 上 2.9m 以上 5m x 0.65m x 1.4m 以 上 5m x 2.5m x 5 車位
    (二)檢驗線以直線為原則,如非直線者,其轉彎處至少需 5m 以上(以 中心線量距)且不列入總長度之核算。另檢驗線須在合法建物內, 不得佔用汽車修理業之「修車位」、「引擎拆裝及機件加工廠房」 。 (三)檢驗線、待檢停車位不得使用防火間隔、法定停車空間、騎樓地及 公用綠地。汽車待檢停車位最多可三排並列停車,但不得妨礙其他 車輛之進出,且出入檢驗線以順向前進不得倒車調整為原則(出口 處為直角之小型車檢驗線轉彎處寬度需 4.5m 以上)。 (四)檢驗儀器設施及功能,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彩色顯示器配置至少二台,並使駕駛人能目視螢幕字體清楚為原 則。 (五)車輛檢驗須裝設「車輛檢驗數位管理及全程錄影系統」。
  • 四、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 驗: (一)申請書。 (二)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影本及當地加油站主管機關同意增加代辦汽車 定期檢驗之證明文件。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檢驗線配置圖。 (六)周邊道路實際相關位置圖。 (七)土地為租賃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 業者備乙式九份,加油站者備乙式十一份。
  • 五、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核准籌設完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圖說向本局 申請審查: (一)第四點文件。 (二)檢驗員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證照、交通部 指定之技術單位或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證明或經歷 證明影本。 (三)技工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或乙級以上汽 車修護技術士證照影本。 (四)檢驗員或技工二人以上之環保單位訓練合格之汽車惰轉排氣儀器檢 驗及排放控制系統檢查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檢驗線電腦及儀器規劃書影本。 (六)儀器安裝位置及規格圖。 (七)儀器操作及功能說明書影本。 (八)各項儀器設備廠牌型號表。 (九)軸重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書、煞車試驗器、前輪側滑試 驗器及濾紙反射式煙度計查驗合格證明影本。 (十)車輛檢驗紀錄表。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 業者備乙式四份,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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