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委 員十四人由本府主計處處長、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局局長、建 設局局長、勞工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餘八名委員由市長遴 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 (派)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 要,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本府人員二至三人列席諮詢。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5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一字第095702869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