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十條 規定,特設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投資獎勵申請案資格條件之審議。 (二) 投資獎勵申請案獎勵項目之審議。 (三) 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四) 其他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委 員十四人由本府主計處處長、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局局長、建 設局局長、勞工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餘八名委員由市長遴 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 (派)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 要,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本府人員二至三人列席諮詢。
- 四、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者。 (二) 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者。 (三) 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 務人之關係者。 (四) 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任委員得令其迴避。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建設局派員兼任,辦 理本委員會幕僚行政作業。
-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舉行,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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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5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一字第095702869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