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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94)府原一字第0940614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為解決原住民 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列條件: (一)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 (職 ) 以上學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且其家庭收入按全家人口 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 者,均得申請。但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研究所及空中大學 (專科 ) 學生。 (二) 非低收入戶,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 者。 前項所稱「家庭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相關規定範圍計算; 「全家人口」其範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能力」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相關規定認定。
  • 三、申請者由本府原民會製發原住民社區服務卡,其服務時數達規定時數 者,始發給生活津貼 (原住民學生社區服務規則,由本府原民會另訂 之。) 但第一次申請生活津貼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程序如下: (一) 本市原住民學生,合於本須知二之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 (如附件 一) 、學生證影本 (須加蓋有註冊章) 、全戶戶籍謄本 (蓋有原住 民戳記,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申請人之 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薪資或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原住民學生 社區服務卡及有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 (二) 區公所於收到申請表後,應即派員負責實地調查,並按表列資料查 證初審後,報本府原民會複核。 申請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民 學生就學生活津貼補助。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造具請領清冊函報本 會核辦。
  • 五、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每學期補助最高金額如下: (一) 公私立高中 (職) 每名新臺幣三千元正。 (二) 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六千元正。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 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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