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原教文字第1043034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8日起生效
  •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影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