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裁處機關
1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1.持有違規物品三十件以下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五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2.持有違規物品超過三十件者,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得令其接受五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
第四十四條。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四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2.第二次處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並得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七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3.第三次以上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得令其接受七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3
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者。
第四十五條。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利用兒童或少年人數一人處六萬元罰鍰,每增加一人,加罰六萬元罰鍰,五人以上者,處三十萬元罰鍰,並命其於收受處分當日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4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未即向當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者。
第四十六條。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
2.第二次處一萬四千元以上二萬二千元以下。
3.第三次以上處二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5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未先行移除該資訊、未通知警察機關、未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或未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者。
第四十七條。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
2.第二次處十四萬元以上二十二萬元以下。
3.第三次處二十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三十萬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6
廣播、電視事業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負責人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處負責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揭罰鍰,處罰行為人。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得沒入該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1.第一次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十一萬元以下。
3.第三次處二十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三十萬元。出版品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裁處;宣傳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裁處。
7
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不接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得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
2.第二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一千元以下。
3.第三次處一萬一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一萬五千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8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未善盡督促配合之責,致兒童或少年不接受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輔導處遇及追蹤者。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1.第一次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八百元以下。
2.第二次處二千八百元以上四千四百元以下。
3.第三次處四千四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六千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9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
第五十條。
處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對於違反本項次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但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對於違反本項次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但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若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1.第一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2.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3.第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出版品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裁處;宣傳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裁處。
10
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處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依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內容處罰如下:
1.判刑未滿三年、拘役、科罰金或受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處四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2.判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處十二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3.判刑七年以上未滿十年者處二十四小時以上三十六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4.判刑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處三十六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5.判刑十五年以上者處五十小時之輔導教育。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1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得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四千元以下。
2.第二次處一萬四千元以上二萬二千元以下。
3.第三次處二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4.第四次以上處三萬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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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兒少字第107601957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7年7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