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認養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依認養作業程序填具「臺北市動 物認養申請書」(附件 3)。申請人需註明認養動物飼養地址及型 態(大樓、公寓、平房等)空間大小、該址現有動物隻數。 (二)本所承辦人員應就申請人資格及妥善照顧犬貓之能力加以查核,必 要時,得親自或由動物保護檢查員實地勘察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及 照顧動物能力與財力狀況。 (三)為鼓勵認養犬隻,於本所舉辦之免費認養活動中,認養犬貓之申請 人得免繳交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 200 元、晶片註記費用新台幣 3 00 元,寵物登記費絕育者免費,未絕育者 100 元。 (四)待認養動物條件為無身分標識或經飼主不擬續養或經本所通知逾 7 日飼主未認領者,且經獸醫師目視檢查無可見之疾患,其行為經評 估適於認養者。 (五)多人認養同一動物時,認養順序依申請先後決定之;如同時申請, 依犬貓認養抽籤作業流程(附件 4)進行。 (六)待認養動物經拍照附案備查、執行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寵 物登記、繳交所需費用後,始完成認養手續,且於待認養動物交付 認養人時,由認養人取得其所有權並依法善盡飼主責任。但經本所 獸醫師判定動物健康狀況不適合實施狂犬病預防注射者,認養人應 依本所指定期限完成及回報預防注射事項,認養人逾期未辦理時, 應予追蹤確認。 (七)認養人認養動物自領出日起 1 個月內若有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得 將動物交還本所,填寫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附件 5) 放棄動物之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 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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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4
臺北市動物認領、認養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098710592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