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收容動物認領、認養服務 ,以執行動物保護法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4
臺北市動物認領、認養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動字第1053029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條文;並自105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