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里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 (二)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但因傷病須急診就醫、住院醫療者 或因罹患急重症須門診治療者之清寒證明。
- 四、申請核發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書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里長提 出申請,由里長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並 非富裕,並經申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 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但因傷病須急診就醫、住院醫療者 或因罹患急重症須門診治療者之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確為 生活清苦,家境清寒,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保險者,核發「無 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但因傷病須急診就醫、住院醫療者或 因罹患急重症須門診治療者之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三)。
- 七、里長出具證明書時,得設置簿冊(格式如附表四)登記。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2-3014
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府民治字第10533695800號函修正第2、4、7點條文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