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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1299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
  • 四、申請手續: (一)檢附健保費或醫療門診、住院收據,送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 (二)區公所受理並依規定初審,核符規定者,由戶役政資訊系統列印申 請清冊(RMRP3350、3370),併前揭相關單據送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複審後,以郵政劃撥入帳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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