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補助對象: 臺北市依法應徵召服兵役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招贅之岳父母、繼 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之養子女及依法現受其 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經核列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有 特殊困難,或因家庭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
- 二、補助標準: (一) 健保保險費:核列甲級者,由政府全額補助;核列乙、丙級者,由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二) 健保醫療費: 1 核列甲、乙、丙級者,健保部份負擔、掛號費及伙食費,由政府 全額補助。 2 住院病房以全民健康保險病房為準,若列級徵屬因緊急傷病住院 治療而無健保病房時,應請醫院開具「緊急傷病住院期間全無健 保病房」之證明;並應依病房等級,不得越級選擇病房,如經查 知越級選住病房者,僅補助健保病房上一等病房之健保自付費用 。
- 三、應備文件: (一) 健保保險費之繳納收據正本 (以金融機構轉帳扣款者,請附該筆扣 款之存摺內頁影本) 。 (二) 健保醫療費檢附健保醫院之門診、住院醫療健保給付費用單正本。 (三) 申請人私章。 (四) 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 四、申請手續: (一)檢附健保費或醫療門診、住院收據,送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 (二)區公所受理並依規定初審,核符規定者,由戶役政資訊系統列印申 請清冊(RMRP3350、3370),併前揭相關單據送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複審後,以郵政劃撥入帳方式辦理。
- 五、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 │每月五日前,彙整區公│ │所轉送上月份健保及醫│ │療之收據及名冊 │ └────┬─────┘ ↓ ┌──────────┐未符合 ┌────┐ │審核有無符合規定之費├───→│刪除費用│ │用 │ └────┘ └────┬─────┘ ↓ ┌──────────┐ │將健保費及醫療費分別│ │予以統計 │ └────┬─────┘ ↓ ┌──────────┐ │請款並填寫郵政劃撥單│ │,辦理郵政劃撥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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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1299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