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市 長指派本府高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除得由市長指派本府人員一人 兼任外,並由本府聘請府外具有法律、工程或其他與政府採購相關領 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公正人士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任期中連續三次未能出席委員會 議者,視為辭職。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