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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548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9、10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生效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除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 任外,並得由市長遴聘具有生物科技產業相關實務經驗人士一名擔任;置委員二十一至 二十三人,其中九人,由本府秘書長、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產業發展局局長、工 務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及經濟發展委員會執行長 兼任,其餘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小組業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 產業發展局指派人員兼任,本府秘書處、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衛生 局、環境保護局及都市發展局應指派一人兼任幹事,襄助處理各局處與本小組之相關事 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生物科技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處理業務。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相關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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