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機關功能、結合民間資源、研訂發展策略,以促進 本市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特設臺北市發展生物科技產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政策及策略。 (二)研議本府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計畫。 (三)督導本府各機關生物科技發展計畫之執行。 (四)整合機關功能,加速推動本市生物科技產業。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 (六)其他有關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除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 任外,並得由市長遴聘具有生物科技產業相關實務經驗人士一名擔任;置委員二十一至 二十三人,其中九人,由本府秘書長、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產業發展局局長、工 務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都市發展局局長、及經濟發展委員會執行長 兼任,其餘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小組業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 產業發展局指派人員兼任,本府秘書處、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衛生 局、環境保護局及都市發展局應指派一人兼任幹事,襄助處理各局處與本小組之相關事 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生物科技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處理業務。
- 五、本小組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關之單位代表或人士 ,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 六、本小組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研議推動事項。
- 八、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相關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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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3
臺北市發展生物科技產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548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9、10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