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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五字第0953262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8點條文
  • 二、為因應緊急事件之處理,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土地開發總隊應組成專案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由主任秘書為召集人,成員包括各該事件權責單位主管及 政風室主任。
  • 五、緊急事件之通報聯絡人,本處部分為各科室主管;各地政事務所部分為主任;土地開發 總隊部分為總隊長。
  • 八、緊急事件處理程序流程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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