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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2993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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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開字第10130613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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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五字第0963225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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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五字第0953262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8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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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89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地五字第892242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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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88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地五字第88212130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2993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