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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五字第0963225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迅速處理緊急事件,以防事態擴大,將負面影響 減至最低,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為因應緊急事件之處理,本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土地開發總隊應組成專案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由主任秘書為召集人,成員包括各該事件權責單位主管及 政風室主任。
  •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事件,係指與本處業務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重大權益事項。 (二)影響本處聲譽或形象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認為必須處理之重大事件主動提出者。
  • 四、緊急事件發生時,在場人員或第一位接獲訊息者;應立即電話或當面報告緊急聯絡人, 聯絡人即依業務權責進行適當之處理,並報告首長、副首長、新聞發言人;副知政風室 。事件經處理小組審議確認為緊急事件者,由首長或副首長或新聞發言人視事件影響程 度以「緊急事件處理回報單」(如附表一)通報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及相關單 位。
  • 五、緊急事件之通報聯絡人,本處部分為各科室主管;各地政事務所部分為主任;土地開發 總隊部分為總隊長。
  • 六、本作業程序所訂「緊急事件之處理回報單」,由各單位通報聯絡人填寫陳報首長核定後 通報。
  • 七、緊急通報事件之新聞發言人為主任秘書,負責將有關資料提供觀光傳播局。
  • 八、緊急事件處理程序流程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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